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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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墨西哥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墨西哥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墨西哥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來自墨西哥的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

墨西哥於1521年被西班牙征服。1821年獨立。

墨西哥自1957年5月12日起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自1967年6月11日起成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Template:Wp-wp-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自1995年1月1日起和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2年3月6日起生效。[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產權組織)列出了聯邦版權法(在聯邦官方期刊上發表的合併文本)2018年6月15日作為墨西哥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知識產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愛德華多·德拉帕拉·特魯希略在2004年撰寫了一篇關於版權法改革的批評性評論,該評論可能仍然具有相關性。[3]

概述

根據《聯邦版權法》(1996年,合併至2018年6月15日)

  • 版權在作者有生之年和他們死後100年有效。[1996-2018 Art. 29(一)]
  • 對於共同作者的作品,版權在作者有生之年和最後一位倖存者去世後100年有效。[1996-2018 Art. 29(一)]
  • 版權在作品公開後也持續100年。[1996-2018 Art. 29(二)]
  • 在確定作者或權利所有者之前,匿名作品屬於公共領域。[1996-2018 Art. 153]
  • 塑料或攝影作品:作者的一生加上100年。[1996-2018 Art. 92 之二]
  • 非原創數據庫:自創建之日起5年。[1996-2018 Art. 108]
  • 音樂團體、合唱團、管弦樂隊、芭蕾舞團和劇院公司:自聲音作品錄製之日起75年,或首次廣播(電視和廣播),或未錄製作品的首次表演。[1996-2018 Art. 127]
  • 圖書編輯:自第一版出版之日起50年。[1996-2018 Art. 127]
  • 唱片製作人:自錄製日期起75年。[1996-2018 Art. 134]
  • 視頻製作人:自拍攝之日起50年。[1996-2018 Art. 138]
  • 廣播組織:從第一次廣播(電視和廣播)起50年。[1996-2018 Art. 146]

上述不適用於在2003年7月23日之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一般而言,這意味著1952年之前去世的人創作的作品屬於公共領域,因為他們在1982年1月12日實施非追溯性延長壽命加50年之前30年去世。[4]

期限延长

版權條款已多次延長,但不具有追溯力。如果作品在每部新法律生效之前處於公有領域,則作品仍處於公有領域。相關法律包括1928年聯邦民法典、1948年聯邦版權法、1956年聯邦版權法、1963年聯邦版權法、1982年一般版權制度和1996年聯邦版權法以及後來到2014年的改革。[5][6][7][8][9][4][2]

  • 1928年:
    • 50年的科學工作。[1928 Art.1181]
    • 30年的藝術作品。[1928 Art.1183]
    • 需要在出版後3年內註冊。[1928 Art.1189]
  • 1948年:所有條款變為終身加 20 年。[1948 Art.8]1948年1月14日或之後首次出版的作品不再需要註冊;註冊舊作品以重新獲得版權的六個月寬限期。[1948 Trans.Art.Tercero]
  • 1963年:所有條款都變成了生命加30年。[1963 Art.23(I)]
  • 1982年:1982年1月11日的官方日報報導了對第23條的修訂,根據該條款,版權有效期為終身加50年,死後作品為出版後50年,匿名作品為出版後50年。[4]
  • 1994年:1993年該期限延長至終身加7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僅適用於當時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 2003年:該期限延長至壽命加100年。

在URAA回溯日(1996年1月1日),1982年版权法案仍然适用。

政府版權

快捷方式

参见:Commons:Government works/zh

墨西哥政府創作的作品不默認為公有領域,在出版後100年受到保護。[1996-2018 Art.29(II)] 這適用於聯邦、州和市政府。 與知名作者一樣,該術語在過去反复擴展。

  • 根據1928年聯邦民法典,政府不能擁有版權。[1928 Art.1235]
  • 從出版起延長至30年似乎發生在1963年。[8]
  • 1982年1月11日的官方日記中記錄了從50年後的延長。[4]

Protected

Under the 1996 copyright law as of 2018, 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1996-2018 Art.13]

  • I. Literary works;
  • II. Musical works with or without words;
  • III. Dramatic works;
  • IV. Dances;
  • V. Pictorial works or works of drawing;
  • VI. Sculptures and works of three-dimensional art;
  • VII. Caricatures and cartoons;
  • VIII. Architectural works;
  • IX. Cinematographic and other audiovisual works;
  • X. Radio and television programs;
  • XI. Computer programs;
  • XII. Photographs;
  • XIII. Works of applied art, including works of graphic or textile design;
  • XIV. Works of compilation, consisting of collections of works such as encyclopedias, anthologies, and databases, provided that the said collection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不受保护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據1996年版權法,截至2018年,以下內容不受保護,[1996-2018 Art.14]

  • 一、任何種類的想法、公式、解決方案、概念、方法、系統、原則、發現、過程和發明;
  • 二、作品中包含的想法的工業或商業用途;
  • 三、進行精神活動、遊戲或業務的計劃、計劃或規則;
  • 四、字母、數字或孤立的顏色, 除非它們的風格使它們成為原始圖紙;
  • 五、名稱和標題或孤立的短語;
  • 六、可填寫任何類型信息的簡單格式或空白表格,以及它們的說明;
  • 七、未經授權複製或模仿任何國家、州、市或同等政治部門的盾牌、旗幟或標誌,或國際政府、非政府組織或任何其他官方認可組織的教派、首字母縮略詞、符號或標誌。或任何其他官方認可的組織及其口頭名稱;
  • 八、立法、監管、司法行政文本及其官方翻譯。 如果出版,他們必須堅持官方文本,不會授予獨家編輯權;然而,由作者本人創作原創作品的索引、解釋、比較研究、註釋、評論和其他類似作品將成為保護對象;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Mexico}} – 作者在1952年之前去世或政府工作超過100年。
  • {{PD-Coa-Mexico}} – 紋章。
  • {{PD-MX-exempt}} – 墨西哥政府或任何其他官方認可的組織的盾牌、旗幟或標誌。
  • {{PD-Mexico-NIP}} – 2006年4月之前在http://fuente.presidencia.gob.mx/上發布的所有信息。
  • {{LGACDMX}} - 在“cdmx.gob.mx”網站上發布的所有公開信息。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不可以,墨西哥貨幣受版權保護,只有獲得財政部 (Secretaría de Hacienda y Crédito Público) 的授權才能複制設計。[10][11] 1928年7月23日之前生產的硬幣和紙幣在2003年7月23日法律變更之前進入公有領域,並繼續處於公有領域。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可以 {{FoP-Mexico}}

墨西哥的聯邦版權法第148條允許在某些情況下無償複製:

  • 已公開的文學藝術作品,在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僅可在以下情況下使用,無需經濟權利人同意,且不收取任何報酬 總是提到來源,並且沒有對作品進行任何改動:[1996-2018 Art.148]
  • 通過繪畫、繪畫、照片和視聽過程對公共場所可見的作品進行複制、傳播和分發(“lugares publicos”)。[1996-2018 Art.148(VII)]

術語lugares publicos被解釋為包括內部和外部公共場所。圖書館、市場、公園和公共花園等國有場所對全景自由沒有限制。 然而,由於文章的含糊不清,在某些情況下,墨西哥城地鐵(政府所有的系統)等一些場所要求用戶申請在設施內拍攝或拍照的許可。聯邦電信和廣播法也使用“公共場所”一詞。它將公共場所定義為:“......那些負責聯邦、州或市政實體的附屬機構,或在政府三個命令中的任何一個的公共計劃下......”根據該法(第 7 頁)的公共場所將包括:

  • 學校、大學和各種用於教育的建築;
  • 診所、醫院和各種用於醫療保健的建築物;
  • 各類政府機關;
  • 社區中心;
  • 免費入場和開放場所,如公園、綠地和體育中心
  • 在公共聯邦計劃中合作的地方。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如上所述,以下是1996年版權法受保護和不受保護的示例:

這些圖片 OK可以上傳到Commons
這些是 Not OK上傳到Commons(除非在版權所有者的免費許可下發布),因為它們高於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門檻,不受法律本身的保護。
  • 私人實體的標誌,例如足球隊公司。“政府/非政府組織/官方認可的組織”一詞並不是指每個現有的 organization,而是指在特定目的下創建的組織。簡單來說,如果公司在他們的網站上使用“.com”,他們就不會被視為一個組織。如果他們使用“.org”,則他們作為一個組織運作。
  • 在墨西哥運營的國際政府組織的標誌,其標誌首先在另一個國家發布。雖然大赦國際是一個在墨西哥運作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但他們的標誌最早在英國出版,擁有墨西哥法律無法撤銷的獨立版權.
  • 假設,如果圍標不是由墨西哥政府創作的,它將受到保護,因為其字母符合條件“除非它們的風格使它們成為原始圖紙”。

参见

引用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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